中国银保监会: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
当前中国步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积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最近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将确保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尽快落地,努力让开放成果及早惠及世界各国企业和人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尽早推动以下各项开放措施落地。
1、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包括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置限制;鼓励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
2、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包括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
3、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4、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
为确保上述措施及早落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近期即将推出以下一系列实质性举措:
1、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授权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多家分行营运资金采取合并计算。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7日晚发布):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提升外资银行营商便利度,现就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
外资银行开展前款业务,依法应获得其他管理部门许可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前款规定的承销政府债券,包括承销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人民币业务。
经管理行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应依照法规规定完成人民币业务筹备工作,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后,方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四、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增设分行时,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五、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上述经营管理活动应加强制度建设、系统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应加强对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的管理。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2、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于27日晚发布):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请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到当地保监局申请办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3、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该决定将宣布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多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落实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开放措施。
在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银保监会将同步受理对接各项开放措施的准入申请。近期已有来自英国、日本、新加坡的商业银行以及来自法国、德国的保险机构表达了在上海等地新设机构或增持股权的意向,银保监会将根据既定的开放方案做好政策和准入辅导,推动一批项目适时落地。
上述新开放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银行业和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银保监会欢迎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共同构建更加开放、互利共赢的金融市场环境。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将立足中国国情,全面借鉴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